速递丨养老服务新标准《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进行时
Time:2018-06-21
2018-05-29
编者按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拟为养老机构对长期居家的老年人进行康复服务提供标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团队结合现行相关标准,为读者梳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居家老年人的康复服务活动,养老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包括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
二、人员配备要求
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服务,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养老护理员。根据《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配备的服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专兼职均可。
三、康复服务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应至少具备以下几方面设施设备和用品:
1、基本生命体征检测,如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
2、日常生活辅助,如进食、洗漱、理发器具;
3、步行训练辅助,如拐杖、助行架、穿戴支架;
4、增强训练辅助,如握力计、哑铃、沙袋;
5、关节活动训练辅助,如肩关节练习器、肘关节练习器、踝关节练习器。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前,需要对老年人的各项功能的恢复能力进行评估,为康复计划制定提供依据。
评估工作由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组成康复小组进行,通过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询问,了解老年人的病史、生活习惯、家庭情况、患病(致残)过程、治疗经过、康复经历、现在功能残存情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心理状态及有无并发症等,并做好记录。
五、签订服务合同
《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延续《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 10944-2012),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和老年人/监护人协商均无异议后,签订三方服务合同。
六、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康复方案为老年人提供所需康复服务,如基础康复(包括基本生命体征检测、用药提醒、压疮预防)、运动功能康复、言语障碍康复、日常生活能力康复等服务。
(二)突发状况处理
服务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的,如老年人跌倒、心绞痛发作、昏迷、抽搐等,养老护理员应:
1、迅速与120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亲属或监护人;
2、采取适当的现场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服务机构进行汇报、协助后续处理。
(三)服务交接与存档
康复服务结束的,养老护理员应主动与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接任的养老护理员交接工作,并征求老年人意见。交接记录及客户意见应及时提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留存。
七、服务评价与改进
养老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建立自我评价机制、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机制:
1、自我评价机制,包括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依托的数据分析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服务质量投诉机制。
2、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可通过定期/不定期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
养老机构应根据服务评价结果、信息收集与分析结果,不断创新服务与管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该标准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的,可于2018年6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或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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