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各项制度
Time:2021-07-01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财务收支活动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活动费用管理、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协会应按月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报表。
第八条 协会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九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小于3000元),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日常费用报销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审批;大于等于3000元的日常工作经费由会长审批。发生的与协会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予以报销,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二)日常经营的固定费用,如工资、办公用固定电话费、网络费、水电费、员工餐费等由秘书长审批。
(三)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大于等于1万元),经办人需书面报告,由秘书长签核,交会长审批。
(四)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具体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活动组织者和费用审批人员必须分离,涉及现金、实物等奖励发放应由财务人员经办并签字。小于3万的活动经费报销由组织人员签字,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组织者的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审批;大于等于3万元的活动经费报销需由会长审批。具体经办由秘书长签核。
(五)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批。
第十三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活动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情况,实行费用核算制。活动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70%,(公益项目或有其它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金额在大于等于3万元须报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活动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十五条 活动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活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活动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十六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老年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四条 会员享有《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养老服务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各市、地区养老服务协会、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
3.养老服务设备用品设计生产的企业;
4.从事养老服务业服务管理技术研究的机构和教学单位;
5.养老服务信息化产品研发、生产企业;
6.热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协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在养老服务业具有一定声望的组织或个人加入协会,作为协会特别会员。
(五)特别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养老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理论、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
2.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相关科研机构的实务管理者;
4.其他从事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协会;
(2)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简介;
(3)协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讯;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团体会员牌匾一块;
(二)可使用“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团体会员”名称作为本单位的荣誉、并以协会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交往及企业经验交流;
(三)在协会举办的活动中提供单位展示的机会,如担任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主持人或主讲人;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性活动、外事活动及协会对外的项目合作机会;
(六)根据会员单位的不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会员之间的资讯、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
(八)邀请参加协会举办的年度会议及专业性研讨会、大型学术活动,协会不定期向企业会员单位推荐优秀行业人才;
(九)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与桥梁。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协会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负责与本会秘书处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信息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协会会员部,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会议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的自然离开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要向协会会员部提出退会书面申请,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交回会员证、会徽、牌匾。
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会员的捐赠。
第二十一条 每年会费交纳以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的前十五天进行交纳。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所收会费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建账,用于开展学术交流、会员服务及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每月由财务部向秘书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会章程,热情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会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物质奖励、减免会费。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的表彰和处罚均记录在案,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会员(代表)
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 100 个以上, 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 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签署监事的决议和建议;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浙老协字”和“浙老协秘字”。 “浙老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浙老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 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 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浙老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浙老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 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 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分支机构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办法》和《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分会和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副会长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 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秘书处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秘书长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正常的工作秩序;
2、在协会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及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例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政府部门与协会之间的关系;
3、协调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部门开展工作;
4、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6、总结协会每年工作,提出新一年的工作规划。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正常的工作秩序;
2、处理秘书长授权的有关事务,协助秘书长抓好协会日常工作;
3、加强协会基础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促进协会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4、加强与顾问、有关部门、社团联系,借鉴经验为改进与创新协会工作筹划新的举措;
5、负责协会宣传部门和会员服务部门的指导、管理、督办等工作;
6、协助秘书长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7、深入会员单位调查研究,掌握会员信息、意见和建设;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秘书岗位职责
1、负责秘书处行政文员工作;
2、负责秘书处来电来函详细登记、做好工作笔记、搞好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3、负责协会的简报、会议纪要等的起草、打印、报审及发放等工作;
4、负责协会办公室来人来访的接待工作;
5、负责秘书处例会、临时会议和大型活动的服务及记录工作;
6、负责协会网站栏目内容的采集、报审,并在授权范围内做好网站相关工作;
7、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
8、负责协会《浙江老年》和《幸福助老》杂志所需的文案、图片等信息资料的提供;
9、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对外联谊活动;
10、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开展与民政厅、会员单位等对外衔接工作;
11、落实秘书长、副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各类公文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后,秘书处档案管理员应负责公文的分类及立卷归档工作,以备今后检索借阅之用。
第一条 公文立卷
为保证公文的完整、安全,协会的公文管理应遵循集中保管、分级存档的原则。公文原件均由秘书处统一立卷、归档;
1、 根据公文的利用价值区分长、短期保存文件,分别立卷;
2、 有长期留存价值的公文,应根据其内容性质、发文机关、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分别立卷;
3、 经过鉴别确认没有存查价值的公文,由秘书处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填写销毁清单后每一年销毁一次;
4、 立卷后的公文应写上标题,编好目录,并制作索引,分别归档保存以提供检索查阅之用。
第二条 档案借阅
1、 各部门或员工需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单”。查阅一般档案,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方可借阅。
2、 外单位若需借阅档案资料,应持书面申请材料及本人身份证,经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阅。
3、借阅的档案资料不得任意传借、复制或翻印,不得污损、抽取或涂改档案。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对外接待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协会接待工作,明确接待责任,严肃接待纪律,提高接待水平,减少经费支出,使接待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结合我协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协会接待必须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协会提供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等服务。
(二)协会接待是体现对外交往的窗口,必须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得体”的原则,周全考虑,周密安排,周到服务。
(三)协会接待是指来浙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商贸洽谈、经贸往来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
(一)来协会视察工作的市级及以上领导或担任过市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长期以来对协会提供支持和援助的老同志、老顾问。
(二)来协会考察(访问)的区(县)领导。
(三)协会举办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特邀嘉宾。
(四)来协会进行重要商务活动、工作对接、交流联谊的老乡和友好协会人士。
(五)协会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接待。
三、接待分工
(一)根据接待范围规定的接待任务和内容,按照“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实施接待。
(二)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接待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主要负责来协会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来宾的接待工作;参与协会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和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协会领导进行重要公务活动的服务工作;对协会接待工作进行统筹和合理的安排;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参与重大接待任务。
(三)副会长以上领导主要负责接待来协会考察(拜访)的外省(市、县)领导及重要市级部门领导。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特邀协会顾问出面陪同接待。
(四)外地各部门、厂矿、企业、团体及个人来浙各地指导、检查、考察、联谊工作的,确属工作需要,经协会领导同意后,原则上由当地籍贯的理事或副会长负责牵头组织接待。涉及费用的由各对口的理事或副会长自行承担。
(五)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由秘书处参与并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实施。
(六)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做好任务统计和费用汇总,收集与接待任务有关的报刊、图片、文字等资料归档备查,及时草拟和发布宣传信息,根据需要写出新闻稿件,全方位宣传报道。
四、接待安排
(一)接待礼仪
1.来协会视察工作的市级及以上领导,原则上由会长或副会长负责迎送并陪同有关活动。
2.来协会考察(访问)的(县、市)领导,原则上由当地籍贯理事以上成员负责迎送。
(二)住宿安排
任何级别以上领导来浙各地需要协会预定住宿均按对方要求落实并提前预定,住宿费用自理。
(三)用餐安排
协会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来浙考察、参观、来访的各级领导的接待用餐费用。大型活动特邀的嘉宾视活动情况自定。
(四)用车安排
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来宾级别和人数统筹安排车辆(协助对方预定,协会不承担任何用车费用),涉及调用协会其他领导私车的请各领导做好配合工作。
(五)重大接待确需馈赠礼品的,经协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
五、接待经费
(一)接待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遵循“会员自愿接待、秘书处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秘书处承办的接待任务所产生的接待费用,经协会领导审核认可后,据实报销。大型活动和重大会议接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会议单位或承办单位自行负责结算。
(三)协会因工作需要或会员主张的邀请各级领导出面需要宴请的,其费用由邀请单位或会员自行承担。
(四)任何职级的客人在接待期间产生的医疗、食宿、用车、旅游等费用原则上均自理。
六、接待纪律
(一)接待要坚持务实节俭、村绝浪费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化和标准化,任何接待需要对方来文来函,且由秘书处回函接待细则。
(三)严格遵守接待纪律,接待工作人员应做到仪态大方,热情周到,礼貌得体。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秘书处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招募(招聘)、任用(录用)、退出(解除、终止)流程,保障协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职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秘书长:原则必须为专职人员,由理事会聘免;
(二)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专兼职均可,由理事会在秘书处内部或对外招募(招聘);
第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热心养老服务公益事业;
(二)认同协会的宗旨和理念;
(三)认可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及管理体制;
(四)符合协会相应岗位的任职要求。
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日或周末时间较为灵活、充裕,能够持续提供服务;
(二)在一年时间内,每月都能参加两次以上协会活动(含协会事务工作次数);
(三)能够得到家人的支持;
(四)为协会工作的其他有利条件。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简章;
(二)筛选简历;
(三)面试;
(四)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工作人员的招募的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为协会志愿者)提出书面申请;
(三)面试、培训、签订承诺书;
(四)承担相关工作内容。
秘书处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分配具体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兼职工作人员的考察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服从秘书长的统一安排,认真勤勉的完成各项工作。秘书长有权调整有关人员的职务、职位,但副秘书长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调整需按照《秘书处组织及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考核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秘书处组织和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退出:
(一)未能连续三个月承担协会工作或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次缺席秘书处会议;
(二)根据其表现无法胜任工作;
(三)经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退出的情形。
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主动申请退出秘书处。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秘书长,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退出秘书处后,如是会员仍可以会员身份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参与协会组织管理工作,实行考勤统计及费用补贴制度,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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