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开具证明法律风险防范与律师建议
Time:2018-06-21
2018-06-07
前言
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经常面临老年人或其家属要求开具证明的情况,机构若不能规范证明开具工作,则作为机构加盖印章的书面材料,开具的证明易引发机构预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朱某与康复医院签订住养协议并入住该康复医院。2012年7月15日中午,朱某的护工因要去食堂打饭,就将朱某用布条系在院内三楼312房间门口附近的凳子上,期间没有其他护工照看,朱某擅自离开凳子,并摔倒在没有扶手的东面楼梯上。2012年7月17日,朱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于2012年8月25日出院,于2012年9月6日死亡。后家属将康复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交《朱某跌跤经过》作为证据,文件上有康复医院盖章。
法院观点
法院判决认为:康复院对朱某摔倒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该事实有《朱某甲跌跤经过》及原审法院向护工苟某、何某、范某所作调查予以证明,康复院虽不认可《朱某甲跌跤经过》的内容,但却不能合理解释其加盖公章的原因,故本院对康复院认为其没有过错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酌定康复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该案例是养老机构开具证明不规范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情况,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康复医院并没有认识到《跌跤经过》的法律意义和重要性,对《跌跤经过》的内容未做严格审查即加盖了公章。在诉讼案件中,如果机构没有监控设备可以查阅事发时现场情况,则护理记录或者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将成为认定法律事实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康复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不认可《跌跤经过》,但因不能合理解释证明上的公章而导致抗辩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我们认为机构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规范证明开具。
一、养老机构证明类型及分析
在院证明:机构只要能实事求是的根据老年人实际住养情况进行开具,协助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无可厚非,总体上亦不会有较大法律风险。
意外事故证明:机构应当审慎对待,一旦老年人因为意外事故起诉机构或者其他主体,该类证明会成为表明事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因此,机构可以开具意外事故证明,但开具时应当严格注意内容和措辞,而不能仅按照家属或老年人要求出具。
个性化证明:基本上参照意外事故证明办理即可。
二、规范证明开具的途径
1、明确证明用途
证明用途是机构应当首先要明确的内容,从现实角度看,老年人或家属要求开具证明是需要机构配合,在证明开具之前态度通常较好,机构可在跟老年人或家属初次接触时详细了解开具证明的目的和用途,必要时可电话联系家属或老年人陈述的机构进行确认。
2、确认证明内容
证明内容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一方面机构可根据证明内容判断用途及家属目的,另一方面审查证明内容是机构确保自身不会因证明而承担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证明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明文件系家属提供的机构格式文件或家属自行草拟的文件,一种则是家属口头陈述其要求,由机构根据情况草拟内容。不论何种情况,机构均应该对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如果是在院证明,则可在跟相应机构核实后予以办理。但对于意外事故证明或个性化证明,一旦可能涉及法律纠纷情况,建议机构联系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修改。原则上有护理记录记载的则应当严格按照护理记录内容出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有关信息,机构对于家属要求的不合理内容应当坚持不予出具。
3、做好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是任何一家养老机构乃至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工作,印章管理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本文对此不做详细展开,仅从证明开具这个角度介绍下如何做好印章管理。
机构在确认了证明的用途和内容后,基本上已经可以判断是否出具相应证明,一旦决定同意出具,则最后一步是盖章确认。因此,建议机构结合内部印章管理,做好证明用印的会签证明。即机构可要求经办科室填写用印申请单,申请单随附证明材料,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进行三级会签,印章管理部门则严格执行制度,无会签单的用印申请一律不予盖章,切不可因为家属或工作人员的游说随意予以用印。同时,印章管理部门在用印前应当做好用印登记工作,用印完成后对证明材料进行备份留存。
北京大成(杭州)侯二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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