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Time:2023-04-11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坚定不移地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奠定更加扎实的社会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健全、组织分类更加明确、登记审批更加便捷、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成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报备前征询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到2020年,全省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社会组织15个以上、农村社区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
(四)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培育重点。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支持成立社区社会工作室,到2020年,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
(五)发展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挥现有各类社会组织的服务中心、孵化中心、基金会、联合会等的支撑作用,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组织运作、活动经费、培育孵化、管理咨询、人才队伍等方面提供支持。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大力推进社区发展协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企共建理事会、乡贤参事会、邻坊中心、社区发展基金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都建有1个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六)建立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把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实现基层政府、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平等互助、协商互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主体作用,着力完善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评议等协商机制,借助社区媒体、互联网络、移动设备等拓宽协商渠道。
三、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七)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工作,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
(八)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登记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章程审核和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做好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年度工作报告、等级评估的初审工作。
(九)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发起人在该组织业务领域、活动地域内应具有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十)加快慈善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积极引导按规定设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对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进行依法审核,并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要求,赋予慈善组织公募资格。
(十一)稳步实施政社分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稳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的分离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权。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等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各项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四、完善培育扶持政策
(十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扶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
(十三)创新社会化筹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民间资本投入,通过专项补助、公益创投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及专业能力支持。鼓励公益慈善捐赠,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慈善”,规范发展慈善信托,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积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和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机构编制部门对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民政部门负责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动态调整;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履行情况、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有关政策。社会组织的用电、用气(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按规定享受优惠。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将社会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纳入全省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社会组织人才的薪酬体系,畅通其在申请人才资助、入住人才公寓、落户等方面的渠道。鼓励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建立完善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津贴制度。鼓励事业单位40周岁以下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选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社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挂职锻炼,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鼓励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交流锻炼。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组织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推荐评优、表彰奖励范围。
五、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七)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八)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信用成果的应用,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评优评奖评先等挂钩。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慈善信息发布平台,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民政部门要开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二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二十一)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监管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侨务、公安、物价、人力社保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二十二)加强涉外活动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在我省开展的合作活动。对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六、规范社会组织运行体系
(二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民政部门要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和社会组织内部运行规则。社会组织要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档案。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出现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二十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在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舆情收集、报告和研判。慈善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有效。
七、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六)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系。对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其党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分级管理。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党组织分级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党组织兜底管理。对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以及没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健全班子、配强力量,实行托底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研究谋划,统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督开展党建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确保脱钩不脱管。
(二十七)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仅有个别党员的,要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创新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
(二十八)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党章要求,团结凝聚党外干部和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党建强、服务强”双强争先活动,把党建文化融入社会组织文化建设之中。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二十九)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从退休干部、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业务相关的党政机关干部中选任党组织书记。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党组织书记(不含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但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
(三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依托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党群服务中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缴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各地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三十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会组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改造各级社会组织网站和管理系统,建设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平台,推动社会组织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
(三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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